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有效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