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