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将下列区域列入禁止开采区的范围内: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其他红树林地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二)合浦汉墓群、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三)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