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资、旅游文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