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协调解决矿产资源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