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