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