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及废弃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并有权向废弃矿山责任人追偿。能够确定废弃矿山责任人的,由其依法治理恢复和复垦。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治理恢复和复垦。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