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情况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送达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无法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