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一)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二)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的;(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四)其他依法不再受理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