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对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没有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