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不属于本国家机关以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