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第三十九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