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控告检举;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对诉讼活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七)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违法行为的控告;
(八)对监狱、看守所违法行为的控告;
(九)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十)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