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三)对法定司法程序完结后仍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提出的投诉请求;(四)对执行实施类、执行审查类案件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而提出的投诉请求;(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