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对法定司法程序完结后仍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提出的投诉请求;

(四)对执行实施类、执行审查类案件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而提出的投诉请求;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