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监察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监察对象对监察委员会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由监察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