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投诉请求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六)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