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二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对投诉请求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二)提出的信访事项;(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六)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