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二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受理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