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三条有效信访人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公布的来访接待时间、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也可以预约走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举不超过五人的代表。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转告办理意见或者相关信息。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并由信访人确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