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二条有效信访人一般采用网络、书信等渠道,以文字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