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信访平台,推行阳光信访、网上信访,鼓励、引导信访人通过来信、电话、视频、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信访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