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进行信访登记,阅读信访材料,倾听信访人的陈述并如实记录。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开展解释、疏导工作。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四)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名称)等信息以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七)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八)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