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级和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或者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定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工作制度的建议;
(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协调处置重大集体上访;
(八)指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化解信访矛盾;
(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导、教育信访人依法信访;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