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