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