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