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应当定期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自收到意见书六十日内仍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企业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