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第三十九条有效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行业、区域已订立集体合同的,行业或者区域内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协商,签订企业集体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企业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