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七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各企业应当将合同文本与企业补充协议一同向职工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