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企业应当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一)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三)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四)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决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送审查。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