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进行补充协商后,在三十日内再次提交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