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或者续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