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七日前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