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在协商会议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和说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企业工会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