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集体协商应当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或者共同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确认。记录员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