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集体协商应当自一方将集体协商要约书送达对方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