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协商应当自一方将集体协商要约书送达对方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