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方或者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对方应当自接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商定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