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工方与企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规模以上企业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