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方与企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规模以上企业经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接受职工方的委托,代其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