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