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