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