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