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