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其他法定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