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场内经营者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