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