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