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