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置公示栏或者未及时公布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