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不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