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