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农贸市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